第三十六条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四)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五)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六)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
(七)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八)违反规定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九)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十一)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