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益性的地方戏剧院(团)、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传承人、享受政府补助的民间传统地方戏剧院(团、班)应当做好以下保护工作: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有计划地排练、演出、传播传统地方戏剧;
(三)组织、推荐学员到传习班、艺术院校培训、研习;
(四)参与传统地方戏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等活动;
(五)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料,维护相关场所设施;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传统地方戏剧调查工作;
(七)其他有利于传统地方戏剧传承的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并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前款规定的各项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