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巡查员队伍,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网格员队伍,加强辖区内准保护区和人民渠沿线的日常巡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引导村(居)民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