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