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