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