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

鼓励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振兴一线锻炼,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