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专业化。鼓励青年公职人员到乡村振兴一线锻炼,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