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文化繁荣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实施乡村历史文化展示工程,推进特色文化产业乡镇、村和文化产业群建设,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支持培育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和民间技艺项目,推动区域文化、农业、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促进传统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