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承、发展优秀农业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展示和利用下列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文化遗产:
(一)古镇、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物古迹、农业文化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民间传说、传统音乐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传统医药、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其他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农耕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组织编纂乡镇(街道)志、村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