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普通话推广,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专项能力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