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