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户共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