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特点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类别推进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