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不同区域特点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类别推进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