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保障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作物、草种子的,种子使用者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