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销售的种子外包装上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和风险性提示等文字说明。销售区内生产的种子其标签和使用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藏文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完善种子进销记录并向种子使用者开具销售凭证。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