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