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

(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四)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五)公园周边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