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堆放畜禽粪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