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在村屯内违规堆放柴草垛、杂物堆;

(四)违规停放车辆、农用机械;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