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三)在村屯内违规堆放柴草垛、杂物堆;(四)违规停放车辆、农用机械;(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