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八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发展条件,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确保脱贫地区长效稳定脱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从产业结构、项目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