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乡村工作;鼓励乡村企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乡村服务制度,建立农业专家、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等技术力量下乡长效机制,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涉农企业挂职、兼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完善兼职兼薪、分享股权期权、领办创办企业、成果权益分配等激励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业技术推广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全面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