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黄梅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一)黄梅戏声腔音乐和曲谱,黄梅戏剧目和剧本,黄梅戏表演艺术,与黄梅戏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等;

(二)与黄梅戏相关的行头、砌末等实物,以及演出场地场所、建筑和设施;

(三)黄梅戏创作、演出、研究、教育、普及等活动以及文物、实物、资料的征集、收藏、展示等;

(四)黄梅戏代表性传承人;

(五)与黄梅戏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