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参与黄梅戏保护传承:

(一)设立保护传承场所,展示传承项目;

(二)捐赠黄梅戏史料、资料、文物、实物或者委托专业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三)参与黄梅戏相关史料、实物的发掘、搜集抢救工作;

(四)参与黄梅戏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等活动;

(五)捐资或者设立基金会,资助黄梅戏保护传承。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