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应当自行公示的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