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