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春节、元宵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规定临时燃放时间,实行集中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