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除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外,还禁止在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输油(气)管线、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和重点林地、草地等防火区以及严禁被污染的湿地;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和区域,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