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管理工作,鼓励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进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