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条所称商业宣传,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上门推销、展览、展销、鉴定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二)张贴、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图片或者其他资料;

(三)展示商品的销售量、用户评价或者网站点击量、页面浏览量以及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

(四)其他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