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不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维护公共环境,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食品,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不高空抛物;
(四)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沿岸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不攀爬、不踩踏;
(七)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八)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