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