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