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