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创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和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考评内容。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