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精心诊治,保护患者隐私。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