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精心诊治,保护患者隐私。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