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市级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