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