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