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