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制度。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和协调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农业机械深松、深翻、播种、植保、排灌、饲料加工、捕捞、收割、运输、采伐等生产作业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