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质量投诉,查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