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营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车站、机场、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公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指路标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