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营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车站、机场、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公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指路标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