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建立蜂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蜂产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登记、建档等,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养蜂者自产自销的蜂产品建立产品标识制度,产品标识应当载明生产者姓名、生产日期、产地、浓度、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