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蜂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生产蜂产品三十日前,应当停止使用抗生素等药品。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