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供热举报、投诉及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诉求。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停止供热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