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