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