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