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时铺垫隔离物;

(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迁移绿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时内未补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运的土壤、废弃物料等采取遮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带等内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