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路面切割、铣刨、挖掘、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三)道路、绿地内地下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貌;(四)清扫施工现场和养护道路基层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